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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建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0-09-07  浏览:

福建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四条 校园门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条出入校门服从门卫管理,来访者经允许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六条非本校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未经同意不得进校。

第七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接受检查后方能出门。

第八条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须遵守规定,自觉接受门卫询问、检查和管理,不得有干扰门卫执勤的言行。

第三章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九条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生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在校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需提前携带相关材料向安全保卫处申报,并接受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安全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劝告或制止,经劝告或制止无效的,安全保卫处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求组织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第十二条不允许各类闲杂人员、校外无关人员在校园公共场所、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游窜。

第四章 校内店面经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校内店面经营必须手续齐全,经营合法,服从治安管理,做好本店的治安防范。

第十四条经营摊点不准影响治安秩序,经营时间、规模、范围必须遵守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所有店面要搞好防盗、防火、防灾害、防毒工作,不准容留卖淫嫖娼,严禁赌博。

第五章 教学办公楼的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每座教学办公大楼由楼管员值班守护,每天上、下午下班后楼管员应逐间巡查,房门、窗门是否关紧锁好,实行每晚“清楼”和锁门制度。

第十七条楼内的实验实训室、办公室、库房每日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灭火,关窗、锁门。

第十八条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连续工作的设备,必须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楼管员应常巡查楼内各部位,发现疑人、疑事、疑物,应及时与值班保安联系,及时处理;发现失窃、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

第六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纸张杂物。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严禁在宿舍楼起哄、酗酒闹事。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二十五条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七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到人”的原则,各类移动消防器材的换药、购置、管理、使用分配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安放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内部及其附近的消防器材,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经常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消防器材专门用于扑灭火灾,严禁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动用时须事先征得安全保卫处的同意,如有违反造成后果的,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和罚款。

第八章 校内施工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校内施工单位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施工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所禁止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进行一切影响师生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以上条款者,按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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