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参照社会道路交通管理方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校园内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 机动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接受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全保卫处可对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不得多人并排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嬉闹,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六条 各单位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要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由安全保卫处确定车辆停放地点,制定人员和车辆疏导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未经学校安全保卫处批准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杂物,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得举办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样。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本校教职工注册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凭车牌自动识别系统识别通行,外来各类机动车辆未经校方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条 未经保卫部门允许,出租车不得驶入校园;超重车辆(8吨及以上)不得进入校园。确因需要,须事先报请安全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停放。
第十一条 夜间23: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外来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内过夜停放。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单位开具的物品出门有效证明放行;载物进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出校。
第十三条 校园公共区域停车位是学校的公共设施,原则是为本校教职工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提供的停车场所。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匆将贵重物品滞溜车内。
第十四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场所,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在未划定车位的校园道路上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
第十五条 严禁无牌、无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或练习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要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超限,车速不得超过路段规定的行驶车速,无限速路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校内禁鸣喇叭。
第十七条 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及重大校务活动的车辆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禁止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载人;禁止机件不全或刹车失灵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区域内集中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停取车辆必须有秩序,不得无故推动、破坏他人车辆和堵塞通道。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全校通报、锁车,情节严重的,移交政府执法部门处理。本校教职工机动车辆年度出现2次违规的,由安全保卫处拍照存底并通报文明办和所在单位。年度出现3次违规的,将列入失信名单。对恶劣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机动车辆,学校安全保卫处将予以当场制止。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损坏校园道路、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处罚,接受学校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如有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