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管理进出学校各类车辆,按规划停车位置停放,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各类车辆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凡本院教职员工、学生,应根据本办法申请领取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并使用停车场。
第四条车主应管理好车辆及车内财物,学校不承担进入校园的车辆及车内财物毁损、遗失的责任。
第五条本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保安队实施管理、检查、处罚等事宜。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保安队具体业务。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配置
第六条本校停车场分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两种,由学校合理规划停放位置,由保安队负责管理。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
第七条学校车辆停放在公务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禁止停放;教职工、学生机动车辆,食堂、服务网点车辆,学校访客车辆停放公共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线区域内。
第八条未规划停车位的地方严禁停放车辆。禁止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章 车辆通行证的申请
第九条车辆入校通行证,由个人申请,院系、部、处批准后,交安全保卫处审核发放,教职员工、学生等离校的应及时归还车辆通行证。
第十条车辆通行证的办理:
(一)申请:到安全保卫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好通行证申请表,经院系、部、处盖章后,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至安全保卫处审核登记。
(二)发证:保安队根据安全保卫处审核的名单制作、发放通行证。
(三)补充申请:证件失效、身份不符或超过申请期限者,由申请人按同上流程办理。
(四)费用:申请人须缴纳车辆通行证制作费。
第四章 车辆通行证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领有本校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通行证的编号由安全保卫处确定,车牌编号不符的视为无效证件,因换车或其他合法理由车辆牌号变更者,应交回原证换取新证或更改备案资料。
(二)车辆通行证严禁转借、复制,违者没收不予补发。
(三)通行证应依规定摆放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下方位置,进出校门应接受检查。
(四)遵守校内行车限速,并按指定车位停放。
(五)车辆通行证遗失,应由当事人到安全保卫处申请,并缴纳制证工本费,重新制作通行证。
第十二条未办理本校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送货、送报等经常性业务需要进入校园的,由安全保卫处审核保安队办理通行证。
第十四条来宾、学生家长入校,一律办理来访人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为保护校园财产设施安全,保安应检查出校车辆,携带大件物品出校的应出具物品出门条(保卫处网页上下载,院系、部、处批准,安全保卫处审核),出校车辆应自觉接受保安检查。
第五章 惩罚办法
第十六条不听从保安的指挥,影响校园秩序和安全的,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校内设施破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未携带或未出示车辆通行证者,视同无证件,一律不得进入校内,经告诫仍擅闯者,以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车辆管理规定的车辆,保安队应拍照保留证据,登记车牌号存档,保安队可以视情况上锁违规车辆,可以按学校规定收取车辆管理费。
第十九条私自处理加锁锁头的,除照价赔偿外,以破坏公物行为依校规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6日起试行。
福建商学院安全保卫处
二0一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