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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吸引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来榕落户的五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8〕109号)精神,现就办理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落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本科毕业生应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所需基本申请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内院校毕业的还需提供学信网查询结果,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引进人才认定流程和标准见附件2、3),可申请落户我市。所需基本申请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行选择落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所需申请材料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
(一)申请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申请人直接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申请。符合落户条件的,户籍窗口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对持有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申请的,户籍窗口当场出具《同意落户通知书》。
现户口为省外的,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现户口为省内的,两个工作日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持有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申请的,凭《同意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即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自建房可提供土地证),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租赁不包含租赁私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二)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就业单位在职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集体户户管员统一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请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的,由拟落户地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见附件5)负责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再统一向拟落户地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市、县(市)区级均要成立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集体户具体地址及户管员联系方式见附件5。未成立集体户的,凭单位介绍信、集体户户管员《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成立。
五、在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不得从家庭户迁移至集体户落户。
附件:(见http://www.fzga.gov.cn/jhtml/ct/ct_713_98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