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组织大型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为保障校园文体活动安全、有序、顺利地进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内和校外举办的由我校师生参与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庆祝会、运动会、艺术节、科技节、人才交流等活动。本规定所指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校师生走出校门开展的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和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二条 凡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以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团体组织的人数在300人及以上的各类活动,均属于大型活动的范畴。其它不在规定范畴内的活动,如有必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组织大型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和组织者负责活动的安全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与实施,维护好活动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周围人员的作息。
第四条 组织大型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制定完整的活动方案,包括安全工作方案,重大集会和活动的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由安全保卫处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第五条 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应在活动举办的三日前填写《举办文体活动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二级学院和其它处级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属学生社团组织的文体活动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所属学生社团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表格送交保卫部备案。
第六条 在校内组织的活动,主办单位在活动开场前必须负责对场内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夜间开展活动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电源线的布线要安全、可靠。
第七条 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带离校园的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严密组织往返途中、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带出的人员全部安全带回。涉及人员需要车辆接送的,主办单位要与派车单位签订运输安全协议。
第八条 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方案,所有工作人员自始至终要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活动场所发生严重的治安、刑事案件后,主办单位安全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发展,保护现场和救治伤员并立即报案。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对主办单位制订的安全工作方案要指导把关,必要时要在活动过程中现场给予安全工作协助。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方案书或计划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活动的主办单位或部门;
2.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3.活动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4.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各个项目的具体负责人(责任人);
5.活动期间的安全、卫生、车辆和人员管理、紧急疏散方案等相关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对因组织不力和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主办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商学院组织大型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审批表
主办单位 |
| 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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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 活动地点 |
| 参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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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活动方案(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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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案 | 安全预案(另附页)
责任人: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团委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校领导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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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1.学生班级、团支部组织的活动,由所在的二级学院审批。
2.处、部、二级学院举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各二级学院举办的社会实践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
4.审批后的表格送交安全保卫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