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1)》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校各单位和驻学校内的其它单位以及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的作业;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
(五)加强火源、电源、气源等管理;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技术中心、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快递、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四) 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将消防安全预案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安全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校级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