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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4-06-19  浏览:

福建商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校园秩序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规划、协调和实施。各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同管理。各二级学院、各教辅单位党政领导均负有配合教育、协同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师生员工进入学校应自觉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外单位人员进入学校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并征得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外单位车辆进入校园,属上级部门来校检查工作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的车辆需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校宣传部签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需出具校内访问机构邀请信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需经对外合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通过校园访客系统进行预约,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八条 任何个人、单位或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小买卖等影响门卫管理工作的活动。外来人员进出学生宿舍楼须经管理人员验证登记。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和其他非本宿舍人员。进出外籍教师宿舍的人员,必须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横幅、海报、标语等应报校宣传部同意后方可悬挂张贴,禁止在校园内任意悬挂张贴。

第十条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门禁、监控等设施,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临时建筑物及设施设置、安装完毕后需按照相关制度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具备录像演播设备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播放、转录、出售内容淫秽、反动的音像制品。

第十二条 文艺晚会等活动一般在节假日举行,一般不对外开放(经团委、工会批准的特邀单位除外),不得干扰和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生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向校团委申请。

第十六条 师生社会团体或社团的刊物、文件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付印和散发。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内教学、办公区和各建筑物楼内燃放鞭炮、烟花,不得在学习和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嬉闹。要讲究卫生,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向草坪乱丢杂物或践踏草坪。

第十九条 除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外,师生员工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条 禁止无照或无证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所有商店、摊点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兜售生意,不得出售不卫生和变质食品,不得经营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宣传品等。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人员在校暂住者,必须到属地派出所或警务站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办理暂住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归口管理部门的介绍信(证明)。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学生驾驶无牌无证、超标超限摩托车、电动车。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包括外籍教师)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安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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