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及各学院协同配合,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无校园通行证、假通行证等电动自行车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须在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未办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登记备案、张贴通行证。安全保卫处根据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控制情况进行阶段性审批。原则上,除第三方服务和保障学校日常工作车辆外,不再受理新增电动自行车登记。如有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报安全保卫处审批。
第八条 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车辆,应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学生证等)原件、行驶证原件和电动自行车到指定地点办理通行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保持号牌和通行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使用挪用、套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和通行证。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有效期至车主离职或毕业(结业、肄业)止,车主须将电动自行车带离校园,不得在校内转让。
第十一条 鼓励车主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第四章 行驶及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二条 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得闯关,不得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经过校门、人行横道、弯道、路口、陡坡路段和减速带应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和调整停车区域(具体见附件或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指定区域充电。不得在其它任何电源插座处充电,学校将严格按照消防、住建等部门相关要求,规划建设充电区域(具体见附件或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二)饮酒、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
(四)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进入楼内充电、将电瓶带入室内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
第五章 巡查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校园电动自行车巡查管理工作专班,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教师工作部及各学院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安全保卫处:负责统筹协调校园电动自行车的巡查管理工作,对校内交通要道、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宿舍等重点区域巡查,检查电动自行车的行驶、停放和充电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记录、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第三方服务人员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巡查管理和监督;负责宿舍楼栋巡查管理,严禁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进入楼内充电、将电瓶带入室内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加强充电装置巡查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置。
(三)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参与电动自行车日常巡查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班会等多种渠道,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学生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开展批评教育,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违纪处分。
(五)教师工作部: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师德师风教育学习;将巡查中发现的教职工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纳入师德师风考核。
第十九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是否已登记备案,并悬挂有效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是否遵守校园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是否停放在指定区域,是否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停区域;充电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使用学校指定的充电桩或符合标准的充电设备;电动自行车是否配备并正确使用安全头盔,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是否性能良好。
第二十条 巡查方式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开展。日常巡查由安全保卫处统一安排,主要由安保人员负责,重点针对特定时间段(如上下课高峰期、夜间等)、特定区域(如教学楼、宿舍区、食堂周边等)进行检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堵或安全隐患;专项巡查由安全保卫处牵头组织,巡查工作专班负责,不定期对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以检验日常管理效果。
第二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应第一时间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参照《福建商学院师生员工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试行)》进行。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处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进行记分,记分情况并纳平安校园建设专项考核指标。各单位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教职工记分情况纳入师德师风考核,学生记分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十三条 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满分为12分。驾驶人违规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其电动自行车取消校内通行资格,电动自行车清理出校。
第二十四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3分:
(一)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遮阳设备等);
(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如手机、雨伞等)驾驶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四)驾驶时无佩戴头盔的;
(五)超速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八)违规停放影响交通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6分:
(一)驾驶无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的;
(二)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或强行闯关的;
(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逆行的;
(四)堵塞消防车道或消防疏散通道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12分:
(一)驾驶无证照电动自行车的;
(二)使用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校园通行证的;
(三)饮酒、醉酒驾驶的;
(四)进入楼内充电、将电瓶带入室内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的。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视情节轻重记6—12分。
第二十八条 违规情节轻微的,对驾驶人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和行为制止。
第二十九条 堵塞消防通道、交通要道除按本办法规定记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锁车、移车或暂扣车辆。
第三十条 超标、改装和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学校联合公安、交管等部门进行整治。
第三十一条 师生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规行为涉及违反《福建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的,同时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